法律问答

男方与女方于2012年结婚,没领结婚证,有事实婚姻,于2013年生子男孩,女方在2016年于男方过不下去,分居2年,现2018年女方要再结婚,已与另一男子领结婚证,如果现在想与前夫划清关系,该如何处理

2019-03-23 13:09: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注意的是,在新的婚姻法中,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
    普通婚姻,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事实婚姻与普通婚姻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办理了婚姻登记,其法律关系及相关的权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事实婚姻的特征有几种表现形式:
    1、男女双方都应是无配偶的;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知。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为其父母、配偶、子女;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过结婚证的,才是对方的配偶。继承法只认可合法注册的婚姻,没有领结婚证就不算合法夫妻,不属于继承人。
    如果有非婚生子女的,可以为子女主张继承权。如果未结婚前与对方共同出资经营或购买财物,那么可以作为财产共有人主张分割财产,取得自己出资的部分。
  • 关于事实婚姻,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
    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
    (一)第五条作出了规定。该规定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作为划分的依据。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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