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一辆电动山轮剐蹭了,无人员伤亡,责任认定书出来了,我全责。对方想要赔一辆新车,保险公司只给修车!我怎么才可以去停车场开车!

2019-03-23 13:51: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交通肇事全责,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1.如果只是车辆损失,双方都认可责任归属的时候可以签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认定书,或者等交警来裁定,留现场照片,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派人勘察定损。
    2.对方的车辆也由全责一方保险的公司来定损,定完损去正规修理厂或4S店修车,对方修车的钱需要全责方垫付,但是发票,修车记录,定损单,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行驶本驾驶本复印件都要上一份。
    然后拿着自己修车的材料和对方的材料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 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的具体内容: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

    2、 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 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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