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私立学校的老师,2016年6月与学校签订为期三年的就业合同,合同上写明如果合同期内离职需赔付违约金1.8万,但在我签名之后,校方以公章不在为由收走两份合同,至今没有把我那份给我,并在签订合同当天收走毕业证学位证原件,扣押三个月后我去校长出写申请才同意“暂时交还”给我并且让我写了“借条”。2017年9月开始,我每周有三十课时的教学任务导致咽喉疼痛难耐,12月到医院确诊为慢性滤泡性咽炎,需减少用嗓频率并于两个月后复查确定是否需要手术。于是我12.26日向校方提出书面辞职信,但校方要求我按流程赔付违约金,我查看劳动法二十二条后发现学校并未给我进行过付费的培训。请问这项规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如果我拒不付款合理合法吗?

2019-03-23 16:24: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必须符合以下要件:第一,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于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第二,单位提供的培训费是有支付凭证的专项培训费用;第三,单位对该劳动者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合同法》仅确立了脱产培训服务期制度,学徒学成后立即跳槽的情况比比皆是,公司的内部培训又不属于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对象,单位无法向其主张违约金或要求支付培训费以弥补自身损失。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行业竞争要求保密的单位,如果有补偿,当事人离职后还要遵守相关的要求,如果违约,还要赔偿单位。
  • 为了规范和推动就业训练工作,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业训练是指对下列人员组织开展的提高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培训:

    (一)为城乡初次求职的劳动者提供就业前训练;

    (二)为失业职工和需要转换职业的企业富余职工提供转业训练;

    (三)为向非农产业转移及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转业训练;

    (四)为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复转军人等特殊群体人员提供专门的就业训练。
  • 你好!员工在试用期离职,不必支付违约金。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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