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1996年11月31日受伤。工伤于1999年12月得到确认。该残疾于2004年5月被确定为4级残疾。1998年至2004年期间,我在工伤治疗期间无法工作49。单位没有给我工伤津贴。我是否应该根据工伤条例获得工伤津贴。

工伤索赔
2022-04-17 19:04: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尽快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才可享受工伤待遇;然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才可按伤残等级享受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上会显示有医疗终结期,此期间内员工停止工作进行工伤治疗,企业须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因各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不同,各地所领取的赔偿金额也不一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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