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胁迫了,自己终止了继续犯罪,没有形成卖淫事实,如何定罪?而且06年也处罚了,有处罚决定书,在本案件中情节轻微,构不成犯罪,转为行政处罚,处罚金5000元,2011年又在网上通缉,原因是但是处理的轻,从新立案侦查,又加了一项猥亵,侮辱妇女,该如何处理,量刑,判决?

刑事辩护
2018-07-29 19:04: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
    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普通)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后者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2)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后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以强行奸淫为目的;后者以强行奸淫为目的。

  • 1、在构成罪名方面,如果少女未满十四周岁,构成的是猥亵儿童罪。如果已满十四周岁,构成的强制猥亵罪。  
    2、在量刑方面,这两个罪名都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3、对于犯罪嫌疑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七十五岁以上猥亵少女的,构成犯罪,具体处罚还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裁量刑罚。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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