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杨某利用经营、管理债券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在其所在的国有控股公司帐户上的债券资金人民币2150万元全部转至自己名下的公司,除其中60万元用于支付发行债券的手续费外,其余3200万元全部用于京西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经营,至今尚未归还。杨某是构成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18-07-29 21:12: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含义不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
    2、 占有时间性不同:贪污是永久性的转移财产的占有,并不具有归还的意思;而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具有归还的意思;当挪用公款并拒不返还时,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
    3、危害程度,法定刑不同:由于这两个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一样,所以法定最高刑不一样。贪污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 1、贪污罪一句话,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方式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挪用公款罪一句话,就是暂时挪用,而不是非法占为己有,一般只是临时的使用,包括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
    简单的说贪污罪就是非法占为己有,挪用就是临时使用。
  • 您好!两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
    虽然两者都是特殊的主体,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贪污实现了财物权的转移,而挪用并没有转移财物手所有权,只是暂时占有公款,以达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贪污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达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为擅自私用公款,没有、也不必要采用贪污所实施的手段。
    虽然两罪同属“贪污受贿罪”这类大罪里,但由于这两个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一样,所以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量刑标准:,【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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