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月8号出了交通事故,我正常行驶,一个87岁老太婆横穿马路,我被对向的一俩大货车开着的远光灯照得根本看不见道路,在加上天都还没有亮,早上7点。提前减速了的,有30码,但是根本无济于事,有行车记录仪。我的车险是交强险+商业险(100万)不计免赔。责任认定书已经出来了,我车方主责,行人次责,目前已经有接近1个月了,每天垫付人血白蛋白的钱都已经有接近2万多了,医生都说老太婆的病情是迟早的事,但是家属不肯放弃,我该怎么办?能不能和家属商量让他们自己垫付钱,我家里也没钱垫付了?谢谢

2019-03-24 21:40: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
    2、信号灯禁行时,横过道路诱发事故的;
    3、翻、跨、钻隔离设施诱发事故的;
    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在车辆临近时(紧急刹车无法避免事故的情况),急穿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诱发事故的;
    5、夜间在车行道躺卧诱发事故的;
    6、嬉闹、玩耍、突然闯入车行道诱发事故的;
    7、攀爬车辆诱发事故的。
  • 因酒驾造成的交通责任事故,其赔偿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通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对伤者进行救治后,便是对于伤者损害赔偿的进行。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会赶到现场进行为处理,并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
    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完成后,便可以由按照其中的责任划分来进行赔偿的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合意,则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以认定书为主要证据进行诉讼。当然,对于认定书存在异议也可以尽心申请复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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