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国公司工作了十年。试用期为三个月时,单位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成为正式员工后,我以最低基数为自己缴纳了社会保险。我不想这么做。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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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
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义务。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应该改一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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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一直不交社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包含试用期》都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五险。如果用人单位用各种理由推托迟迟不予缴纳,劳动者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到当地
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实名制投诉登记。首先劳动者可以申请
劳动仲裁,要求补缴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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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