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在地面公共位置收集停车位,并上锁。每户收费500元,另一户90元购买土地锁。我认为可以收费,但不应该上锁,因为公共停车位是由车主共享的,不能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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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公摊的,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只有管理权,所有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权法》第71条明确规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的复合性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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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看情况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
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假如这种公共停车位占用业主公共地方的话,属于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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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