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们生产队的15亩田地租给了别的老板建超市用的,现在农村土地确权把我们这15亩地没化在农用耕地上,现在租地的老板合同租用期十年,地已经空了三年了,还没有动工,租金每年都有支付,想问一下我们生产队现在有没有权利把地收回来,自己重新耕种

2019-03-25 14:47: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 租赁土地的期限,不超过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农村土地租赁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第一解决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解决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要注意的一件事情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