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和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于2005年9月30日到期。本合同约定,如合同期满,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然而,该公司在9月22日书面通知我,它不会与我续签合同。这是违反合同吗?合同中没有规定,如果你不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能得到赔偿吗?我能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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