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想要咨询关于离婚抚养权的问题,我是女方,目前男方要跟我离婚,

离婚
2019-03-26 10:48: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女方不愿意抚养子女的,可以与男方协商由男方抚养子女,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抚养的,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因此您想要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则您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您的情况对于孩子成长不利。如果最终由您抚养子女的,您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数额一般为男方月总收入的20%至30%。
  • 有家暴,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是享有的权利之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男方争取抚养权时应做好的证据准备
    对应以上条件,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