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所在的单位是武汉的一家外资企业。我于2011年12月加入该公司,至今已工作近6年。在此期间,双方签订了两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说不会跟我续签,因为单位的效率不好,我的工资高,我们部门人员多,所以我们应该精简。我曾询问过《劳动法》,第14条第3款明确规定,员工已连续签订两份定期劳动合同,且员工在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未续签劳动合同。该单位应签订开放式合同。劳动法的这一条有点模糊。我在百度上呆了一会儿。有两种解释:在上海,如果工人提议续签第三份合同,如果不同意,单位就不能续签。只有n个月的工资会得到补偿。然而,在广东等其他地区,司法解释和案件都偏向于工人。只要工人提议签字,单位必须同意,否则终止合同并赔偿2*n个月的工资是违法的。目前,单位只准备补偿我6个月的工资。我想应该是2n,也就是12个月。我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所以我想咨询专业人士。1.我应该只得到6个月的补偿吗?2.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胜诉率会高吗?3.如果我在劳动仲裁中败诉,是否有可能继续起诉该公司?

2022-05-07 09:58: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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