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请问,企业在资产可以抵债的情况下,能否申请破产?2、我是债权人,给企业担保的贷款,已经给代偿了,反担保的抵押(房产土地,办理登记),在破产时,是不是会让管理人给评估拍卖,所得的价款支付工人工资、社保后我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3、如果企业资产评估后不足以抵顶所有债务时,是不是拍卖的价款优先支付破产清偿组的费用后,我们才享受优先受偿权?谢谢

拍卖
2019-03-26 17:00: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
    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 公司所有资产被法院拍卖,拍卖款按如下顺序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  
    1、提醒竞买人防范风险  
    2、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限制  ①国有资产拍卖的限制(评估报告不再经国资委确认,实行备案制);  ②土地使用权拍卖的限制(出让土地经评估后拍;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集体土地经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手续再行拍卖;租赁土地不能拍卖。)  ③破产企业的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拍卖限制(禁止流通物:国家收回;限制流通物:必须转让给具备接受资质的竞买人)  ④成套设备的拍卖限制(整体出售)  
    3、注意防范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中的潜在风险(如下)。  拍卖破产企业怎样防范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中的风险?  
    1、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空白会给拍卖操作带来很大不便和潜在的风险。  
    2、破产企业财拍卖的地方性政策不一致。这些规定总体一致但各具地方特色,这使破产企业拍卖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流动,使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失去应有的优势。  
    3、破产企业财产拍卖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  
    4、协助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工作。  除开上述问题值得重视之外,其他如委托合同签订时双方需约定的事项、各方责权利等的协商、债权人的思想工作及疑虑的解除、拍卖的程序、拍卖会场的秩序维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处理预案等也是应该加以注意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顺利进行。  ●破产企业财产在拍卖前应当说明哪些问题?  
    1、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展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2、明确是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拍卖企业应对破产企业及其财产作情况说明;  
    3、拍卖标的为不动产的,要说明有无出租情形;  
    4、拍卖标的有无使用限制,对于限制流通物,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有专营资格的企业竞买、使用;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瑕疵告之。

  • 1、破产原因是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然资不抵债或者公司账面资产不能清偿债务才能破产,当然这些债务是不能按照原来的数额完全清偿的了。破产程序后,公司要注销,从实体和程序上,公司的主体资格都不存在,债务无需再清偿。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以公司所有财产清偿,股东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经过破产程序,没有完全清偿,股东也不用还的。但是如果股东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话,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3、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是有利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