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夫妻共同房产没有房产证一方签协议单方赠与给妻子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协议可以撤销吗

2019-03-27 08:38: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三、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行为本身是一种施惠活动,其前提是自愿和无偿。但赠与人一旦与受赠人达成赠与合同,这种行为就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说,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包括救灾、扶贫、资助贫困学生、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环保等社会公共事业兴建公益设施或者捐款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同时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同时,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 我知道的撤销房产赠与的方法是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除了带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因此在本案中,因为老万与小万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即使房屋未变更产权登记,该赠与合同老万也不能随意撤销。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如果有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种行为中的一种,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而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
    3、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老万夫妇可在赠与房产中居住至逝世便是小万需要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
    4、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条款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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