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护士,在工厂工作了26年,为我的孩子做临时工。现在公司把我调到其他地方的项目部。这工作不合适。我不想去,我想终止
合同
。我能要求公司赔偿吗?
2022-05-10 20:27:17
律师解答共有1条
劳动者因以下原因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给工作做出赔偿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
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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