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因违反计划生育,12年单位根据劳动法39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方解除我的劳动关系,17年我如何处理

2019-03-27 11:09: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怎么办?通常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时最先需要确定的是你和公司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如果公司不否认,那么你的劳动合同、工资等资料不需要你举证的,这个法律强制规定公司必须承担这个举证责任,你所做的只需要确认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所以这个不用担心你手上没有证据;如果公司不承认跟你存在着劳动关系,那你就得找证据证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了,一般用厂牌或者考勤就可以证明到。象你手上持有的试用合同,已足够证明你和法人代表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所以不需要其它的证据就可以申请劳动部门介入进行调解或者仲裁
    如果确认了你和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而他不能提供你的人事资料、劳动合同、工资等相关资料,那表明公司存在着违法经营,他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包括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应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你可以自第二个月开始要求双薪补偿,即从第二个月起,要支付双倍的薪资给你
  • 对于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进行核实确定。另外,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开除劳动者。
    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核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一、如果劳动者真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则单位有权以此为理由辞退劳动者且不用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  
    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一般民事法理上讲,协议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契约行为。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除非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的解除。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期限内所负有的,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劳动者也不得自己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的就业限制义务。
      而竞业限制协议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期限、地域、范围,以及竞业限制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所作出的约定。从竞业限制的概念来看,竞业限制的目的主要是通过限制特定员工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一段时间内的就业选择权来达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等商业利益的作用。
      从一般民事法理上讲,协议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契约行为。在古罗马法中,契约也是一种不可动摇、必须履行的约定,因此也被称之为“法锁”,其效力等同于法律,更有“合同胜过法律”之说。
    因而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赋予协议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如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除非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的解除。
      相关内容:   同时,我国法律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亦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律师认为:竞业限制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尽相同。在劳动关系领域,协议的生效和解除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正如劳动者享有无理由的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样,员工的竞业限制协议也是典型的一例。
    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履行期间享有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权利,之所以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主要基于竞业限制协议从根本上维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权。
      当用人单位认为其商业秘密无需再继续予以保密时,竞业限制也就丧失了其所依附的基础,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协议则显然对用人单位极其不利。而且,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丧失保护必要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是对人才资源的浪费。
      因此,如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认为无需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作为竞业限制受益方的用人单位应当享有单方解除竞业禁止条款的权利。
    当然劳动者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用人单位也就无需再支付对其就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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