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是广东一家外资工厂的员工。12月22日,公司通知我们,我们的劳动合同将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不会续签。我们被要求在交接后离开公司。但是,我们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只有一个名称,公司不会填写其他条款(包括签订时间和合同期限)。我们也知道他们的兴趣。如果我们不签字,我们就会被解雇,所以我们是为了工作而签字的,但我们认为这种合同是非自愿的、不平等的,应该是无效的。我们能得到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吗?请回复

2022-05-16 13: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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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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