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们双方有一个女儿,我跟他过不下去了,我想离婚,请问一下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离婚
2019-03-28 01:14: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协议书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双方于 ×年×月×日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其他协议事项:××××××
      上述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男方:×××(签章) 女方:×××(签章)
      ×年×月×日
  •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不走法律程序,自己订立的协议,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和平分手”。离婚判决是双方自己协议不成,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定判决。
    离婚协议达成后,只要双方不领取离婚证,都是不能立即生效的。离婚以离婚证记载时间为准。但离婚判决后,就及时生效了。
  • 离婚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商一致后共同书写。离婚协议书1(仅供参考)男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女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夫妻双方子女的抚养:双方婚后无子女,女方未怀孕。(双方婚后有一儿子/女儿,姓名×××,出生日期:×××,现已成年,无需抚养。)
    二、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
    三、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双方无共同债务债权。
    四、其他协议事项:××××××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政府机关存档一份。男方:(请勿签名)女方:(请勿签名)×年×月×日×年×月×日离婚协议书2(仅供参考)男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女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子女的抚养:双方婚后有一儿子(女儿),姓名:×××,出生日期:××××,离婚后由男方(女方)抚养至(年满18周岁/学业完成/独立生活/参加工作)止,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元,直到孩子至(年满18周岁/学业完成/独立生活/参加工作)止。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双方婚后购有座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离婚后,男方(女方)放弃该套房屋产权,产权归男方(女方)所有。
    2、机动车辆:×年×月×日购有×牌汽车一辆,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存款、股权、股票、债券等)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自定。
    四、其他协议事项:××××××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政府机关存档一份。男方:女方:×年×月×日×年×月×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