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前男方因无北京购房资格,男方出资,但房产证为女方一人名字。婚后如果离婚,房子怎么归属?

离婚
2019-03-28 06:29: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婚前以男方名字购买的房产,共同还贷的部分为共有财产,可以请求分得一定的份额。
    2、婚后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仍属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
    3、婚前,父母的赠与一般会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婚后,父母的赠与一般会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与此情形相反的除外。
  • 国家实行住房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合法所有。  所以,一方父母婚前出资购房,如果房产证的登记人是这一方名字,住房就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父母出资属于对这一方子女的赠与。
      若房产证的登记人是小夫妻两位名字,住房产权就属于小夫妻共有。父母出资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父母对两位的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如果是婚前买房的,一方在房产证上有名字另一方没有名字的,则只有有名字的一方可以将该财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没有请求分割该房产的权利,但是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并能够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则可以认定为双方财产,离婚时可以对房产进行分割。
  • 婚前房产属个人,婚后房产要看谁出钱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共同出钱是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