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户口在农村但没有住房,现政府征地拆迁请问这种情情况有没有30个平方的安置房补贴

2019-03-28 07:03: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依据《土地管理法》农业人口可以分配宅基地,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
    1、在宅基地上拆迁的安置房通常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安置房属小产权房。
    2、有些地方由于城市化进程较快农民已经失去耕地,村庄成为城中村,在拆迁改造时由于住宅房仍属集体土地性质,土地不予补偿,房屋只补地面上建筑的重置价,拆迁后农业人口转为城镇人口,在拆迁安置时由政府划拔土地建房安置,其房屋性质相当于经济适用房性质。
    3、你要分清是哪种情况,如果属第一种情况这种房屋买卖不合法,属于第二种情有些是有交易时限的,通常要取得产权五年才能交易,还要补缴土地出让金。随着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进一步放开,需要关注政策的变化来决定这类房屋的买卖合法性。
  • 农村房屋拆迁怎么安置,这在各地的标准有差异,以北京市为例,需要注意遵循以下安置标准: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是,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2.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3.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4.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6.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7.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 1、按照拆迁政策,只有有产权证或没有产权证但有合法的建造手续的房屋在拆迁时才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2、货币补偿和拆迁安置房只能二选一,安置房的面积一般按照被拆迁户的人口进行确定;
    3、拆迁后需要办理签订协议、选房、办理入住手续等手续。 法条参考: 《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十条征地房屋拆迁,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建房手续确定的用途为准。   房屋面积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关机关依法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可列入安置对象: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军人;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   
    (三)原有常住户口的正在劳教或服刑人员;   
    (四)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前出生、婚嫁落户的人员;   
    (五)按有关政策规定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不列入安置对象:   
    (一)租住、借住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的“空挂户”;   
    (三)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安置的,安置建筑面积为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安置户型根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具体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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