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子首付是我们婚前买的,是一个人的名字,是不是就是个人财产,如果改换成他人名字呢?要怎样条件

2019-03-28 11:05: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前个人财产当然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但关键的前提是认定,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那么需要有证据证明这个人财产是婚前的,最好有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第18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1、使用婚前财产购买房产的,可以与夫妻另一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该房屋的购房款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或者由另一方出具确认书,确认该购房款是一方的婚前财产。 
    2、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变换存在形式的,仍然是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为避免纠纷,可以在结婚前、后,通过协议的形式确认该婚前财产的数额及存在形式。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一)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许多父母为子女买房子耗尽毕生的积蓄,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中双方及其父母财产的保护。
      
    (三)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也就是说当该子女成年后,是否变更姓名及变更何姓名则由该成年子女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横加干涉,这是对于成年公民来说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父或母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这样一个具体情况,但它所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或母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
    依据该原则,这种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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