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要求加底薪后公司改变工资计算方法,使得加底薪后的工资反而少了,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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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讨薪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工资的构成部分。
工资,包括底薪、佣金及额外津贴等。
底薪: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后,由用人单位每月每期固定支付劳动者报酬金额。
佣金:是售货员、推销员、地产经纪、旅行社导游等,按其个别员工的营业额,多劳多得的。
津贴:包括交通津贴、房租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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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公司的算法都不一样,假设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为1800,那总的有以下三种:
一:1800元除以30天或者31天,约等于60元每天。(周末也有工资的)
二:1800元除以
21.75,约等于
82.76元每天。(周末没有工资,算工作日的平均数的)
三:1800除以22天或21天,约等于82元每天。(只算工作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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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因此,员工在讨薪的过程中,以上费用不得作为工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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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