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婚,妻子是二婚,她和前夫有两个小孩,离婚后其中一个由她抚养,这种情况,我们还能再生一个小孩吗?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离婚
2019-03-28 16:51: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的内容未经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另外,协议中未作处理的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3,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4,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 再婚夫妻想生育属于共同的孩子,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一方从未生育的(或者生育过的孩子已经死亡的),同时另一方生育的孩子包括收养的不超过2个(含2个)。
    2、双方各生育过一个,但离婚时都给前配偶抚养,再婚夫妻新家庭没有一个孩子。
    3、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其中一个随再婚家庭生活,但这个孩子有残疾,将来不可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缴纳社会抚养费有何依据

    《办法》第六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要有专用收据。社会抚养费收据用于证明国家收取某特定当事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事实的专用收据,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印刷。

    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该金融机构向缴款人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的,由代收代缴的机关、单位向缴纳人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 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支付的抚养费,是本人收入的20-30%。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 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