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劳动法中的一些问题。我在一家工厂工作,月薪26天,假期是补休。因为某种原因,我在四月份写了两封补假信。当组长因工作原因拒绝批准时,他直接安排我第二天休息。我不同意,而且存在矛盾。现在我每个星期天都要求休息,他安排我私下工作,此外,我有最后的决定权,你喜欢做,不要去,如果我星期天不工作,我知道旷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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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休息休假管理制度如下:
1、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只有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对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无论是否安排补休,都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2、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元旦3天、春节7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7天;根据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还包括清明节3天、端午节3天和中秋节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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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