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变更,出租人重新签订了房屋
租赁合同,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备案变更登记:
1、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提交
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