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我上个月23日提交了辞呈。本月23日我可以不上班就走吗?工作内容也已移交。最初,一位领导告诉我们,我们可以在22日晚上工作后离开。现在另一位领导告诉我们,我们必须在23日准时离开,否则我们将扣除工资。我们的工资结算日是每个月的20号。他的意思是,我们将在23日额外支付三天的工资,但如果我们不从鲜花信息中扣除上个月的全勤奖和当天的工资,如果我们不这样做,难道我们不必支付当天的工资吗?你为什么要扣除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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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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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与单位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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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直接走,不可以。一般情形需要职工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但在试用期只需要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合同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
合同,而且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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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