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伤一年了,当时没有认定工伤,也没有保险没有合同,现在老板需要怎么赔偿?

工伤索赔
2019-03-29 07:05: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是按照伤残等级适用法律规定进行赔偿的,与是否有劳动合同无关。

    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的伤残等级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事实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申请也不在工伤职工申请表上盖章签字的,要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
      
    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劳动法[2005]12号第二条规定,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和证人证言由劳动者举证,其余由用人单位提供。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是否办理了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即可申报;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只是不能向社会保险部门工伤保险基金申报理赔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部自行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员工工伤后顺利通过了认定,但是在伤残鉴定的时候发现并没有达到相关的等级,等于不能够争取到社保的工伤保险理赔。但劳动者这时候依然可以得到公司的赔偿。员工工伤无伤残等级,单位需要支付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以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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