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4月4日递交了辞呈。我的老板让我在5月11日离开。他说我将在5月份承担社保,单位不会给单位。我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劳动法中是否有相关规定?非常感谢。

2022-05-25 12:48: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这主要是针对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情形作出的规定。理解本规定,主要有两点: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中连续工作满十年,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和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没有关系,这十年中从前到后劳动者可以签订多个劳动合同,每个劳动合同的期限都可以不同
  • 劳动法中关于辞职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等等
  • 按照目前司法实践,你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给你补交社保,一个月后无果,你可以以单位未依法购买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辞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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