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对原告来说,起诉了被告不来,并没有不利的影响。
被告不来,有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告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案件是公告送达的,被告压根儿不知道情况,或者知道被起诉,故意不收法院传票;二是被告拿到了法院给的传票,知道案件的所有情况,出于各种原因,不到法院来应诉也不委托律师应诉,或者自己不到法院应诉也不委托律师应诉,但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
证据。
上面所说的几种情形,都是被告放弃自己的应诉权利,但并不影响法院作出公证的裁判,不影响原告的权利实现。
另外,有些案件法律规定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拘传被告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