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是云南人,我有一个弟弟曾经在我们的昆明当了两年的消防兵,可不知道怎么回事,他就被人骗到了湖南长沙进了传销,在进传销期间到现在也有三年多没有与家里联系过,直到2016年12月28日,我父母收到法院通知书,才知道他被抓了,我作为他的一个大哥,我昨天也去湖南长沙了解了一下情况,他现在主要就是犯了非法拘禁罪,情节严重,这应该要着判刑多少年,

刑事辩护
2019-03-30 05:07: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专家指出: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本条第
    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非法拘禁罪减刑的条件: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犯非法拘禁罪嫌疑人是可以请律师帮助自己辩护的,因此律师在打官司的时候作用是非常大的,法官在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时,会以律师的辩护词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同时,辩护词也对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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