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律师:请问一个交通事故的问题,烦请解答, 谢谢! 我在租车公司租车外出游玩,购买了基本保险和不计免赔险。(傍晚的时候)倒车时不小心碰撞到后面车辆,后面车的右灯轮廓撞掉了,事故责任我全责。当时第一时间拨打租车公司说报保险,半小时后平安保险公司人员现场查看,并拍照出具简易案件索赔申请书就走了。随后一个小时后,那个平安保险的勘查员说,我租这个车的交强险不是他们公司的。第二天一大早去车上看到那个交强险标示已经过期3个月,打租车公司电话,他们说要查,因周末没人上班,要等到周一。对方车辆已在4S店急着用车维修,平安保险人员无法定损,对方很着急用车。请问:律师们,如果租的车确实没有按时交交强险的话,我该怎么处理赔偿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  谢谢!

2019-03-30 05:26: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建议报警,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按照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保险公司是有责赔无责不赔。规定,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害2000元。也就是说车辆损失最高赔付2000元。意思是说,你只有较强险,如果是你的全责,对方损失1000元,保险公司赔付1000元,如果对方损失超出2000,超出的部分由全责方(自己)承担。
    其他按责赔付,1,互碰自配,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己走自己的强制险,来赔付自己的损失,在较强险限额内。
    2,互碰互赔,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保险公司赔付你的本次损失,你的保险公司赔付对方的损失。
    在较强险限额内。
  • 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两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具体如下:
    一、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交通事故在广义上还可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但习惯上仅指公路运输和城市交通中。
    二、事故种类与标准  
    按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有人身事故和物损事故两种。
    人身事故是交通事故中一切涉及人员死伤的事故。世界上多数国家规定,因交通事故受伤者不须住院治疗的列为轻伤,须住院治疗的列为重伤,在30天以内死亡的为事故死亡。
    以经费损失计算事故的标准,各国甚至一国不同地区都不相同。美国有的州规定总的经费损失在 100美元以上的事件为事故。中国现在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直接损失高于20元,在公路上直接损失高于50元的事件才为事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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