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和我孩子的父亲未婚,现在分开了他不给我孩子的1监护权也不让我看孩子 ,我想起诉该从何作手?

2019-03-30 06:22: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后行使监护权的方式还有探望
    离婚后,对子女行使间接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威胁子女的身心健康,应由法院裁量决定。
  • 对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在分割夫妻双方离婚财产时,通常会考虑到一方如果因为要抚养孩子,而优先考虑将房产分割给抚养方。
  •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如下分析1,首先,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探望权受侵犯可诉至法院维权。《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是平等的,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但是你也不能因此不履行抚养义务,抚养费你还是要给的,不然对方也有理由诉请你给付抚养费
  • 首先,探视权的行使与否不能作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第二,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法院判决的执行是另一回事,扣工资只是一种可能的方式而已。 第三,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现实需要酌情增减,而不是一定得依据原判决。
    第四,儿子是未成年人,其财产由其监护人保管,如果其祖父母抚养能力不足,你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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