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5年1.1日到2017年1.1日,欠了2年的物业费,2000元,为什么还要收取4000元的违约金,共6000元,请问这个霸王条款合理吗?

2019-03-30 09:47: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当中仅仅约定了业主延迟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却没有约定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违约金(这种情况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中普遍存在),或者说
    业主延迟交纳物业费违约金的比例明显高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违约金的比例,这就造成了合同双方赔偿额度不平等,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当中这样的物业服务合同一旦发生相关违约金诉讼,法院一般不支持物业公司相关违约金的请求。
    这是充分考虑到合同法当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基本原则。
  •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约定本身是合法的。因为法律规定,违约方不申请调减违约金,那么应该按约定的标准主张,不作调整。请求调减,才可能会支持。但这个标准比较高,达到月息15%,年息180%。
    违约方申请调减,肯定会予以支持。调减到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甚至更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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