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
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
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