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货款30万未还,担保期已过六个月,连带担保人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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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
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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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担保方式有两种,一般担保或连带担保。前者在
借款合同期限届满6个月内,债权人未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后者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6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反之则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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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
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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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