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首先是我继父跟我妈妈结婚10几年了。结婚前继父有一套房子 结婚后继父和我妈妈共同出资12万元给我哥哥(也就是继父的儿子)买了一套房子 办理各种手续都是继父和我妈妈打了委托证明回来委托我哥哥办理的 但是购房的时候上面写了继父和我妈妈还有哥哥的名字。贷款一直也是由哥哥在还。现在继父去世了 哥哥不赡养我妈妈。我想问问两套房子该如何分割。

2019-03-30 16:18: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只与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有抚养和被抚养关系有关:有抚养和被抚养关系,即使继子女有工作也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如果没有抚养和被抚养关系,即使继子女没工作也不能继承。是否有抚养关系的判断条件:你继父与你母亲结婚时如果你未成年+你与他们共同生活、由你继父抚养成人,就是有抚养和被抚养关系,如果不是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就没有抚养关系。
  • 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明确提出“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仅在第16条中表述为:“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该规定如果用现在的概念概括一下,含义为:继父母对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1980年《婚姻法》在第2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继父母对所有的继子女都不得虐待或歧视,同时所有的继子女也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二是继父母和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视同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在第27条仍采纳了这样的规定,成为目前规范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规范。  本条第一款,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虐待或歧视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受刑事法律调整。如果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主要是在道德的束缚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以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解决,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并不多见。本条第二款主要调整基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建立起来的拟制血亲关系后,因析产继承、赡养等引发的纠纷。  
    1.赡养纠纷。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当继子女不主动甚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时,继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
  • 房地产纠纷涉及的问题较多,需要具体分析,以合同诈骗为例,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不赡养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赡养老人并不仅限于支付赡养费,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除了经济上的供养外,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只有在经济、生活、精神三个方面都尽到了责任,才是全面地履行了赡养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年老、体弱、生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子女应当进行照料和侍奉,支付赡养费。当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双方产生了矛盾,最后会发展到拒绝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责任。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本身没有血源关系,一般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仅是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但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形成了抚养与被扶养关系后,从法律上说,双方间就视同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是有条件的。当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后,一方就可基于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向对方主张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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