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买房时样板间装修得精致时尚,收房时发现材料与样板间大相径庭,但合同中并未约定与样板房一样,算开发商违约吗?买房时宣传小区物业是五星物业,并配发了此五星物业公司的资料。接房时却是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公司。还有,买房时宣传小区右面建的是五星级酒店,收房后却发现原定的五星酒店被开发商改造成“养老公寓”进行销售,这样算虚假宣传吗?如何维权?

2019-03-30 20:09: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虚假广告不能致使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可以以对方违约,要求赔偿。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开发商违约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则购房者可以退房:
    1、开发商和购房者协商后都同意退房;
    2、商品房买卖合同里规定了退房的条件,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符合该条件;
    3、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构成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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