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借条上说明12月末还清,但3月初借的担保人还有责任吗,担保人到什么时候没责任

2019-03-31 09:05: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在借条上署名的保证人应该承担什么保证责任,具体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
  • 若超过担保期一年多,那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关于担保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在担保合同中进行约定,按约时间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没有效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按担保法和民法通则的权益主张时效为限,如果权益主张时效消失,则担保责任灭失。
    否则会一直延续到合同履行完毕才会责任消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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