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律师,你们好:如果公司搬迁到其它省地,我不愿意去的话公司会不会有补偿,现在一天正常工作12小时,到时候搬迁的话这边可能没多少货了,公司不想陪我钱把我耗着一天八小时算不算违规?因为一天8小时的话我肯定是工作不下去的,毕竟要挣钱嘛!

2019-03-31 11:11: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企业办公地点搬迁后,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地变更。首先在迁入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再到原注册地办理迁出手续,手续办理结束之后等待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变更。若税务局不属于原注册地的管理范围,查明无欠税或其他涉税问题后,再办理迁出变更手续。  企业办理变更所需要的材料以当地工商局、税务局所需要的资料为准,一般来说基础资料就是迁移通知书、变更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新地址房屋证明材料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1、公司搬迁外地,按劳动法规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需要不愿意过去的话,应提前30天提出解除合同,并结清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用人单位辞退是否有补偿,要看辞退的原因:
      
    1、因为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甚至可能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2、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 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