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失踪不到两年
延长
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由此可知,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延长诉讼时效,避免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