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和已婚人生育一孩子他欺骗我的感情我可告他重婚罪吗?

2019-04-01 13:29: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 1、如果男方并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伪造身份信息骗取婚外异性及婚姻登记机关信任再次结婚登记,或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则不构成重婚罪,否则则构成,对于构成重婚罪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有可能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对于此种情形,女方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男方重婚罪的责任。无论男方是重婚罪还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只要女方为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之中主张损害赔偿。如果女方可以证明,婚外异性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且那方明知该事实,仍然与其结婚或同居,可以控告男方的破坏军婚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2、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居住。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8条、259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46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
  • 重婚又生育孩,且拒不认罪的,应依法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不能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得由被害人亲自到法院起诉。
    另外,手里得掌握有力证据,比如他们已有孩子,左邻右舍都认为是夫妻,已经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件或者办理了假的结婚证件等等相关的证据。
    祝如愿,望采纳,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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