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人同意在报纸和《长安日报》上拍照是否侵犯了本人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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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在报刊、杂志上刊登他人的肖像均可以认定为侵犯肖像权,但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需要,为了实施新闻报道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虽未经他人同意,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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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记者拍照登报,如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涉及以盈利为目的,而且也不存在侮辱丑化等情形,不算侵犯肖像权。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公民肖像时,即使未经本人同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肖像权的侵犯,属于肖像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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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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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