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从2008年11月20日到2018年1月6日,我在公司工作了九年。现在由于生意不景气,公司要求我立即离开。公司如何补偿我?我通常每天工作8.5小时,周六4.5小时,有时周日。我能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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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辞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发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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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单位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可以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不行的话你可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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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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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