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人身保险合同身故,要求陪偿,法院开庭半年,还没有结果怎样办

其它
2019-04-01 22:40: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该如
    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如果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人的滥用权力,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生效两年内,以告知不实主张合同无效,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两年后,就丧失此权力。
  •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1、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险单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将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
    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权实际上复归被保险人。
  •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另一种是业务员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对别人代其签名的行为不予认可,则合同效力不能存续。
    如按无效合同处理,则在法理和事实上都存在不合理之处。《保险法》第55条应从立法本意上去理解,投保人和保险人对合同效力所提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业务员代客户签名,将严重危及到保险人对抗辩权的行使。
    对于代签名现象,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规范业务员的展业行为;另一方面应完善《保险法》的相关内容,健全法律规范,以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所谓代签名,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签单时由投保人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另一种情况是签单时业务员自己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
    这两种情况虽有一定差别,却都产生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后果:由于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名认可,故而这种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存在瑕疵,因此其效力是不确定的,从而给保险合同的履行埋下隐患。
    合同各方的权力与义务能否得到正常履行,将取决于被保险人在签单后是否认可该合同,并因此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