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试用期三个月但三个月后公司要求延长试用期之后过了二十天公司想把我辞退请问公司需要对我进行一些赔偿吗?
-
根据劳动法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
试用期延长的话,也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说工作时间一年的话,试用期不能够超过三个月。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无过错,在试用期遭无故辞退,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一个月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试用期内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
-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免费的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