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中山沙溪魅力东方买了一套公寓,并于2017年1月7日支付了房价,但这栋楼根本就没有建造。但是,我签署的销售合同只有物业管理公司的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私人印章。这个合同有效吗

2022-06-20 18:03: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签署合同只有一个公章是可以的
  •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合同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仍以自己名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有排除业主以后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商定物业服务费权利条款的;
    (4)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
    (5)业主委员会未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的范围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起诉前或者一审期间未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的;
    (6)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整体管理服务转托、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第三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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