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哺乳期不续签的解答:
1、根据《
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没有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你有工资单等
证据证明你的工作年限,你只能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至今工作年限所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实际工作两年六个月整,应给你三个月工资)。
3、如果你有证据证实加班情况的存在,可要求单位支付不少于正常工时150%的加班工资。
4、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制度是自2008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对此前的问题没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