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前楼房被保全,离婚后楼房归女方,债物归男方,法院有权执行楼房吗

离婚
2019-04-02 13:31: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 在夫妻之间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属于个人,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婚前买的房产是在夫妻关系成立之前所取得的,一般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由于期房的预售制度的存在以及房屋产权证的取得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和实际取得房产证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如果在这个时间差当中恰好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即,夫妻一方在婚前先与售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办出产权证之前又与他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应如何认定房屋的权属性质?到底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答案是房屋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
    1、自愿协商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4、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
    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6、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