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公司工作了20多天,没有转正是试用期。我提前几天提出离开,没有设定离开时间。离开的原因是身体原因。然后在离开的那天,我感到不舒服。我没有离开。因为我去了医院,我没有及时接到老板的电话。现在她无缘无故地请假,无法联系我。不要办理离职手续,也不要给我工资。它还威胁要联系我的毕业院校和未来的入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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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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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一般提前3天(转正后是一个月),告知公司离职就行。未转正表明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按照法律来说,在转正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用用人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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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讨薪问题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
劳动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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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