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律师,我现在住的小区,物业直接跟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而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并且现在的服务完全达不到所收物业费的标准。请问这种情况,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吗?

2019-04-02 14:29: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交物业管理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7、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8、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如果要审查,业主无权审查物业收支账目,但业主可以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是否可以或通过什么方式审查。物业合同是否约定保管车的义务,物业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比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规定: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制订《业主委员会章程》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比如成都市房产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成房发[2007]87号】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 招聘物业公司,可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协议招标,业主委员会当然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才能请物业公司,要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才行的,要召开业主大会才能通过,他不合法,你不能拒交物业费,如果你们对这家物业公司不满意的话,你可以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了,可以解聘这家物业公司。
  • 物业服务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内容如下,我国《合同法》确定的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但我国同时又采纳了对违约金条款予以干涉的原则,其目的就是使违约金以赔偿为主,兼具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如何判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何予以“适当减少”,法律均未进一步明确。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进行平衡。
    鉴于上述分析,对于物业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但是当出现“天价”违约金或者过低的违约金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请求调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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